《社會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22337-2008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22337-2008
社 會 生 活 環 境 噪 聲 排 放 標 準
Emission standard for community noise
2008-08-19發布 2008-10-01實施
|
環 境 保 護 部
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中華人名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公 告
2008年 第44號
為貫徹《中華人名共和國環境保護發》和《中華人名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現批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兩項標準為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量標準(GB12348—2008)
-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網站(bz.mep.gov.cn)查詢。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廢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目 次
前言…………………………………………………………………………………………………………iv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1
4 環境噪聲排放限值………………………………………………………………………………..….2
5 測量方法………………………………………………………………………………………………...3
6 測量結果評價………………………………………………………………………………………..…4
7標準的監督實施………………………………………………………………………………………..4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根據現行法律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達標排放義務的規定,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規定了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定。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7月17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社 會 生 活 環 境 噪 聲 排 放 標 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對企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和控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785 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 3241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 15173 聲校準器
GB/T 17181 積分平均聲級計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社會生活噪聲community noise
指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產生的噪聲
3.2 噪聲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護安靜的建筑物。
3.3 A聲級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計權網絡測得的聲壓級,用LA ,單位dB(A)。
3.4 等效連續A聲級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er level
簡稱為等效聲級,指在規定測量時間T內A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T表示(簡寫為Lep),單位dB(A)。除特別指明外,本標準中噪聲值皆為等效聲級。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式中:LA _t 時刻的瞬時A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段。
3.5 邊界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各種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設施的邊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
3.6 背景噪聲 background noise
被測量噪聲源以外的聲源發出的環境噪聲的總和。
3.7 倍頻帶聲壓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GB/T 3241 規定的倍頻程濾波器所測量的頻率聲壓級,其測量帶寬和中心頻率成正比。本標準采用的室內噪聲頻譜帶中心頻率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蓋頻率范圍為22~707Hz,
-
- 晝間day-time 、夜間night- ti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 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 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排放值。
- 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表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 (A)
邊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
晝間 |
夜間 |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
-
-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處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測量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影響程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處進行。
- 當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時,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1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內情況下,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和表3規定的限值。
-
表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 單位:dB(A)
![]()
時段 噪聲敏感建筑物 聲環境所處功能區類別 |
A類房間 |
B類房間 |
|||||||||||||||
晝間 |
夜間 |
晝間 |
夜間 |
||||||||||||||
0 |
40 |
30 |
40 |
30 |
|||||||||||||
1 |
40 |
30 |
45 |
35 |
|||||||||||||
2、3、4 |
45 |
35 |
50 |
40 |
|||||||||||||
說明:A 類房間—指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臥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 B 類房間—指主要在晝間使用,需要保證思考與精神集中、正常講話不被干擾的房間,包括學校教室、會議室、辦公室、住宅中臥室以外的其他房間等 |
|
|
|
房 |
間 |
類 |
型 |
表3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 單位:dB
噪聲敏感建筑物所處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倍頻帶中心頻率/Hz |
室內噪聲倍頻帶聲壓級限值 |
||||
31.5 |
63 |
125 |
250 |
500 |
|||
0 |
晝間 |
A、B類房間 |
76 |
59 |
48 |
39 |
34 |
夜間 |
A、B類房間 |
69 |
51 |
39 |
30 |
24 |
|
1 |
晝間 |
A類房間 |
76 |
59 |
48 |
39 |
34 |
B類房間 |
79 |
63 |
52 |
44 |
38 |
||
夜間 |
A類房間 |
69 |
51 |
39 |
30 |
24 |
|
B類房間 |
72 |
55 |
43 |
35 |
29 |
||
2、3、4 |
晝間 |
A類房間 |
79 |
63 |
52 |
44 |
38 |
B類房間 |
82 |
67 |
56 |
49 |
43 |
||
夜間 |
A類房間 |
72 |
55 |
43 |
35 |
29 |
|
B類房間 |
76 |
59 |
48 |
39 |
34 |
-
-
- 對于在噪聲測量期間發生非穩態噪聲(如電梯噪聲等)的情況,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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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量方法
- 測量儀器
-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對2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dB以下的噪聲應使用1型聲級計,且測量范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T15173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 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后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后校準示指偏差不得大于0.5dB, 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1s。
- 測量條件
-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
- 測點位置
- 測量儀器
5.3.1 測點布設
根據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
-
-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
-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的位置。
-
-
- 測量位置其他規定
- 當邊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測點應選在邊界外1m、高于圍墻0.5m以上位置。
- 當邊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于高空、邊界設有聲頻障等),應按5.3.2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1m處另設測點。
- 室內噪聲測量時,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處,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
-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的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測量時,測點應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戶關閉狀態下測量。被測房間內的其他可能干擾測量的聲源(如電視機、空調機、排風扇以及鎮流器較響的日光燈、運轉時出聲的時鐘等)應關閉。
- 測量位置其他規定
- 測量時段
- 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 被測聲源是穩態噪聲,采用1min的等效聲級
- 被測聲源是非穩態噪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 背景噪聲測量
- 測量環境: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致。
- 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
- 測量記錄
-
噪聲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記錄內容應主要包括:被測量單位名稱、地址、邊界所處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測量時氣象條件、測量儀器、校準儀器、測點位置、測量時間、測量時段、儀器校準值(測前、測后)、主要聲源、測量工況、示意圖(邊界、聲源、噪聲敏感建筑物、測點等位置)、噪聲測量值、背景值、測量人員、校對人、審核人等相關信息。
-
- 測量結果修正
-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大于10dB(A) 時,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
-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在3~10 dB(A)之間時,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進行修正
- 測量結果修正
表4 測量結果修正表
差值 |
3 |
4~5 |
6~10 |
修正值 |
-3 |
-2 |
-1 |
-
-
-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小于3 dB(A)時,應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聲后,視情況按5.7.1或5.7.2執行;仍無法滿足前兩款要求的,應按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
- 測量結果評價
6.1 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評價。最大聲級Lmax 直接評價。
7 標準的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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